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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幾年不驗收就作廢了?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何工發表日期:2023-02-08
辦理環評之后,企業會因為一些特殊情況,延遲項目的建設,而拖延建設到一定的期限,環評報告就會“失效”。那么環評幾年不驗收就作廢了呢?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很明顯,環評5年不驗收就作廢了。
而根據2017年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其規定“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進入2023兔年,當前國家仍未出臺新的環評及環保驗收法規,因此需執行以往發布的上述法規文件。因此,企業做環評之后多年仍未開工建設、仍不驗收,就可能會面臨“環評失效”、“環評過期”或“環評作廢”的尷尬場面。國弘環保提醒生產企業,取得環評手續應在規定期限內竣工并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