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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錦華環評造假案細節
來源:微信公眾號作者:佚名發表日期:2023-08-10
對于環評質量的管理,各地越來越嚴格是大趨勢,這是全社會的共識。而社會對于“(無資格證的)環評實際編寫人”的態度依舊不明確,畢竟實際上“環評實際編寫人”仍有不少寫出了高質量環評報告。不過,還是值得編寫環評報告的人員深思。
對于“環評造假”,很多人還不清楚具體概念,在此以“山東錦華案”為例,進行簡要說明。
1、案件細節:
“林某為倒賣環評資質牟取非法利益,委托汪某注冊錦華公司,通過中介找到環評師靳某,將靳某環評師資質掛靠在錦華公司。隨后,林某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生成環評公司營業執照、環評工程師資格證等內容,并把環評資質頁打印出來,假冒靳某簽字,蓋上錦華公司公章后寄給環評中介。(來源于公眾號)
收到環評資質頁的中介人員或環評文件編寫人,把實際編寫人編制的環評報告內容附在資質頁后面,由中介人員或環評文件編寫人交給項目建設單位,用于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審批。據悉,林某以錦華公司名義出具的環評報告書(表)807份,均存在簽字造假(形式虛假)情況。”(來源于公眾號)
收到環評資質頁的中介人員或環評文件編寫人,把實際編寫人編制的環評報告內容附在資質頁后面,由中介人員或環評文件編寫人交給項目建設單位,用于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審批。據悉,林某以錦華公司名義出具的環評報告書(表)807份,均存在簽字造假(形式虛假)情況。”(來源于公眾號)
2、宣判情況: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對山東錦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評造假案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鑫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谷某歡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靳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四被告人違法所得。”
在“山東錦華案”的背景下,“(無資格證的)環評實際編寫人”長遠來看,應當繼續提高環評編制的專業水平,并盡早考取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