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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國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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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生產設備增加需要辦理環評?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何工發表日期:2022-12-17
工廠的生產設備并不是想增加就可以隨意增加的,應當考慮是否需納入環評或排污許可管理。否則,“接到新訂單而新增生產設備”可能涉及違反有關規定,從而有環保處罰甚至責令停產等法規風險。
建設項目增加工序或設備后,產能和產生的污染物都會增加,對環境影響也會加大。如果增加工序或設備的情形發生在環保驗收之前,需要按流程重新辦理環評手續,排污許可證也要重新申領或變更。若新增部分屬于豁免環評或不納入環評管理范圍內的,則無需重辦理環評手續。如果建設項目在完成驗收工作后新增工序或設備的,新增的部分應當以擴建項目或新項目予以認定,并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和驗收手續。
關于新增工序、設備重新辦理環評手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關于排污許可的內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總之,企業新增生產設備或改變生產工藝,在環保手續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可以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股,或與環評機構溝通,確認是否需要開展環評或辦理排污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