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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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關于在遇到排污單位名稱、地址和法人代表等情況有所改變時,企業應該如何處理才能避免環保局注銷其排污許可證或與排污許可證相關責令和處罰?下面我們來談談這個情況。
根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省府令第199號)第十一條里作出明確的規定: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或者有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
(三)主要生產工藝、設備;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排污單位應當在上述所提到的的情形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在提出申請時,排污企業應填寫《排污許可證更換、申領申請表》,并提交變更所需的資料,那具體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
①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復印件(要帶同原件核查。
②《排污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變更申報登記表》。
③《廣東省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與變更申報表》。
④《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年審申請表》。
⑤《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證。
⑥提交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⑦《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
⑧其他相關材料。
環保局在收到排污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會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因此排污企業為了避免在遇排污許可證需要變更的情況卻沒有及時變更而導致許可證被注銷,排污企業應在法定的規定時間內盡備齊所需資料,提出申請。不過針對每個企業所需的申請資料是不一樣的,這里可以聯系我們東莞國弘環保www.maxtang.net,我們會為您解答環保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