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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排污許可證 應采取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管理員發表時間:2022-03-12
在以往申請排污證時,只是根據環評及驗收資料填寫申請表,而如今申領排污證,還會要求治污技術必須是“可行的技術”。如果采取了落后的治理措施,可能在申請排污證是被拒絕發證。企業建設環保設備前,應該對照行業技術規范,確認是不是“可行技術”,以免后續有麻煩。而不是一味追求“價格低”,否則環保設備可能被要求拆除重裝。
1、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2、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納入提升整治的行業企業達到相關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對于未采用污染防治推薦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