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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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環保驗收制度是不是取消了?
自從新環保法出臺以后,就有人說“環保驗收制度取消了”,那么實際上三同時驗收制度真的被取消了嗎?下面對流傳的內容進行剖析。
一、舊環保法對“三同時”的規定
對于“三同時”的規定,舊環保法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舊環保法對防治污染的設施明確了要驗收合格后,才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新環保法對“三同時”的規定
新環保法第四十一條則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新環保法對于“三同時”設施沒有明確是否要驗收合格后,才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然而,這又不意味著企業環評不需要做驗收!新環保法沒有對“三同時”驗收作出專門規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的要求,以便給今后整合環保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留下余地。 新環保法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今后可考慮將“三同時”驗收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進行銜接。對已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三同時”驗收可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未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可以根據環保單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三同時”驗收。
綜上所述,企業項目完整的環保手續是應該進行“三同時”環保驗收的,企業主應該咨詢東莞市環保局相關科室的意見,而不是道聽途說就不再進行環保驗收,后期可能產生“未驗先投”行政罰款。